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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14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補字第一四七九號 原   告 周氏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景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騰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陸萬玖 仟壹佰肆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柒仟貳佰柒拾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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