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一○六年度補字第一四七九號
原 告 周氏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景翔
上列原告與
被告騰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陸萬玖
仟壹佰肆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柒仟貳佰柒拾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張耕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