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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15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515號 原    告 廖品潔 被    告 金鼎研究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月蘭 一、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   ,因原告未具體載明本件訴之聲明訴訟標的,並提出相   關資料,致本院無法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   繳納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陳報本件訴之聲明(即請求法院裁判之具體事項),及訴訟   標的(即原告請求之法律依據)。  ㈡上開訴之聲明,陳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按其價額依民   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規定補繳裁判費。  ㈢提出計算上開訴訟標的價額所憑之證據。  ㈣提出被告黃月蘭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  ㈤具狀更正被告「金鼎生化科技有限公司」為「金鼎研究生化   科技有限公司」。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政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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