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522號
原 告 謝謝國際聯合
律師事務所
法定
代理人 Victor Hsieh
原 告 謝諒獲
上列原告與
被告華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等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記載被告之真實姓名及
住居所,欠缺應具備之
起訴程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以書狀補正「郭耀鵬之妻」、「郭耀
鵬之長子」、「郭耀鵬之次子」、「郭錫勳之妻」、「郭錫勳之
長子」、「郭錫勳之次子」、「郭志成之妻」、「郭志成之長子
」、「郭志成之次子」之真實姓名及住居所,並陳報
上開9 名被
告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到院,逾期未補,即
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薛月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