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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15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522號 原   告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Victor Hsieh 原   告 謝諒獲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記載被告之真實姓名及居所,欠缺應具備之 起訴程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以書狀補正「郭耀鵬之妻」、「郭耀 鵬之長子」、「郭耀鵬之次子」、「郭錫勳之妻」、「郭錫勳之 長子」、「郭錫勳之次子」、「郭志成之妻」、「郭志成之長子 」、「郭志成之次子」之真實姓名及住居所,並陳報上開9 名被 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到院,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薛月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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