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54號
原 告 米山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米山
上列原告與
被告宣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報酬事件
,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
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億零捌佰陸拾陸萬肆仟肆佰壹拾元,
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玖拾伍萬捌仟柒佰伍拾玖元,扣除原告前為聲
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玖拾伍萬捌仟貳佰伍拾
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