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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1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54號 原   告 米山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米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宣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 ,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億零捌佰陸拾陸萬肆仟肆佰壹拾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玖拾伍萬捌仟柒佰伍拾玖元,扣除原告前為聲 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玖拾伍萬捌仟貳佰伍拾 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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