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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0號 原   告 徐桂忠 訴訟代理人 賴淑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兆利通運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1 、2 項屬財產權訴訟 ,其訴訟標的金額共計新臺幣壹佰叁拾玖萬伍仟貳佰伍拾肆元, 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陸拾元,其中原告訴 之聲明第1 項請求特別休假工資新臺幣貳拾萬捌仟元、休假日工 作薪資肆拾伍萬陸仟元部分,共計新臺幣陸拾陸萬肆仟元,應依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 之2 分之1 ,故本件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壹 仟叁佰貳拾肆元【計算式:14,860-664,000/1,395, 254×14,8 60×1/2 ,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胡文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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