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90號
原 告 匯宇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建昌
上列原告因給付價金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晨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美金參萬捌仟
捌佰貳拾肆元,換算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貳萬參仟貳佰貳
拾捌元(支付命令聲請時匯率為1 美元換算31.507元新臺幣,計
算式:美金38824 ×31.507=0000000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應繳
裁判費壹萬參仟壹佰柒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貳仟陸佰柒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薛月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