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06號
原 告 文顥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孝民
訴訟代理人 陳學驊
律師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多航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
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零
玖萬陸仟參佰貳拾陸元,應繳
裁判費貳萬壹仟柒佰玖拾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貳萬壹仟貳佰玖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薛月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