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08號
原 告 魏崇智
訴訟
代理人 趙友貿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仕懋股份有限公司間
給付遲延利息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
拾叁萬零壹佰柒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捌仟零肆拾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