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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3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30號 原   告 阿原工作室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榮原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被告何璟蘴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 萬26 5 元,應繳裁判費1 萬1,593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 萬1,09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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