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68號
原 告 冠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博斌
訴訟代理人 黃慈姣
律師
被 告 昇華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宇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1,637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葉乙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