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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3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68號 原   告 冠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博斌 訴訟代理人 黃慈姣律師 被   告 昇華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1,637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葉乙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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