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72號
原 告 美福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遠業
被 告 台北市立陽明教養院
法定代理人 尤詒君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零肆萬壹仟貳佰柒拾
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壹仟叁佰玖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坤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翁仕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