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36號
原 告 呈美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聰熙
上列原告與
被告翌新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
5 萬1,28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2,484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冠宜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甄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