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86號
原 告 長風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憶萍
上列原告與
被告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玖萬陸仟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壹萬叁
仟捌佰柒拾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伍佰元
,尚應補繳壹萬叁仟叁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施盈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