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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4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86號 原   告 長風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憶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玖萬陸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叁 仟捌佰柒拾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伍佰元 ,尚應補繳壹萬叁仟叁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施盈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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