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14號
原 告 伯信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閻傑漢
原 告 哈可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鳳娜
原 告 均懋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吳智香
原 告 樂派對商店即廖國智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炳烽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江秋弘、宏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227,95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977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等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