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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6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28號 原   告 金鋒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東峰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永泓洋工程有限公司、 蓮園工程有限公司、劉國泰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肆佰柒拾伍萬捌仟陸佰叁拾玖元, 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捌佰捌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叁佰捌 拾捌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郭如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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