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28號
原 告 金鋒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東峰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永泓洋工程有限公司、
蓮園工程有限公司、劉國泰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均已於法定
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肆佰柒拾伍萬捌仟陸佰叁拾玖元,
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捌佰捌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叁佰捌
拾捌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郭如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