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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6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補字第六三四號 原   告 國耀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貽溪 訴訟代理人 舒瑞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Holly Offshore Logistics Limited、Atlas Of fshore Services Private Limited 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係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四項 規定為一部請求,故暫以其請求之金額新臺幣貳佰貳拾叁萬貳仟 柒佰壹拾陸元為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徵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叁仟 壹佰柒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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