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一○六年度補字第六三四號
原 告 國耀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顏貽溪
訴訟代理人 舒瑞金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Holly Offshore Logistics Limited、Atlas Of
fshore Services Private Limited 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係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四項
規定為
一部請求,故暫以其請求之金額新臺幣貳佰貳拾叁萬貳仟
柒佰壹拾陸元為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徵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叁仟
壹佰柒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張耕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