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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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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6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所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45號 原   告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法定代理人 張澤雄 被   告 郁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國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其占有之鋁板材料,依原告陳報被告占 有之數量粗估為372.21平方公尺,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99萬6,466 元【計算式:占有數量372.21平方公尺 ×2677.16 元/ 平方公尺=996,466,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 萬9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沈育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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