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54號
原 告 廷耘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簡金龍
上列原告與
被告新迅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