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6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保留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54號 原   告 廷耘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金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迅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