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98號
原 告 Kenetrek LLC
蜜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明珠
訴訟代理人 鄭賢雄
上列原告與
被告王娓娓、BEBE O. LIU、International Market
-ing Concept and Business Support Limited間
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以
下未註明幣別者均同)貳佰貳拾陸萬參仟肆佰壹拾參元(即
按原
告起訴日民國106年6月19日臺灣銀行新臺幣對美元現金買入匯率
30.01折算。計算式:美金(65,421.96元+10,000元)×30.01=
新臺幣2,263,41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
萬參仟肆佰柒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坤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翁仕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