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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6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98號 原   告 Kenetrek LLC       蜜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珠 訴訟代理人 鄭賢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娓娓、BEBE O. LIU、International Market -ing Concept and Business Support Limited間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以 下未註明幣別者均同)貳佰貳拾陸萬參仟肆佰壹拾參元(即原 告起訴日民國106年6月19日臺灣銀行新臺幣對美元現金買入匯率 30.01折算。計算式:美金(65,421.96元+10,000元)×30.01= 新臺幣2,263,41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 萬參仟肆佰柒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坤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翁仕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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