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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6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99號 原   告 彥玲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力孚 上列原告與被告力泰瓦斯設備工程股份有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151 萬9,52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3,376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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