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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7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26號 原   告 春榮金屬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尚榮 訴訟代理人 謝宜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伍拾貳 萬玖仟伍佰玖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伍仟玖佰肆 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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