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27號
原 告 嘉洺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昆瑞
訴訟代理人 謝宜庭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德星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肆佰柒拾陸萬零肆佰肆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捌
仟貳佰貳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即
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