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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7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27號 原   告 嘉洺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昆瑞 訴訟代理人 謝宜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星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肆佰柒拾陸萬零肆佰肆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捌 仟貳佰貳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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