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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7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48號 原   告 南龍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正發 訴訟代理人 陳世杰律師 被   告 一六八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孫宜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00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訴之聲明第2 項 係請求被告為回復名譽當處分,屬財產權訴訟,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3,000 元,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8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 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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