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48號
原 告 南龍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沈正發
訴訟代理人 陳世杰
律師
被 告 一六八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孫宜君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原告
訴之聲明第1 項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00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訴之聲明第2 項
係請求被告為
回復名譽之
適當處分,屬
非財產權訴訟,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3,000 元,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8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
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