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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7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62號 原   告 隨身遊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惠玲 原告與被告群信行動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 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3,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7,710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 2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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