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12號
原 告 張真真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大維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
第三人異議之訴事
件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原告應表明
本件
訴訟標的(
法律關係、
請求權依據之法條)及其原因事實
。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原告應具體表明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被告應對原告為何種之給付、行為
或不行為,應具體表明請求之內容;倘係認
強制執行程序
應予撤銷或不得為強制執行,應指明本院該執行事件之案
號,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或不得為強制執行程序)。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羿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