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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8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12號 原   告 張真真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大維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   件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原告應表明本件    訴訟標的法律關係、請求權依據之法條)及其原因事實    。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原告應具體表明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被告應對原告為何種之給付、行為    或不行為,應具體表明請求之內容;倘係認強制執行程序    應予撤銷或不得為強制執行,應指明本院該執行事件之案    號,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或不得為強制執行程序)。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羿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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