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18號
原 告 力泰瓦斯設備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金城
上列原告與
被告國立台灣科學教育館、石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頂呱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彥玲企業有限公司、千通液化石油氣
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仟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
捌萬捌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施盈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