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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8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18號 原   告 力泰瓦斯設備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城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立台灣科學教育館、石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頂呱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彥玲企業有限公司、千通液化石油氣 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仟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 捌萬捌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施盈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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