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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8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56號 原   告 匯宇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建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而瓅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 ,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 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之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57萬3,7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78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沈育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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