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71號
原 告 漢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建良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麟銳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
付命令,
惟被告麟銳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伍拾萬肆仟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伍仟伍佰壹拾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仟零
壹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郭如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