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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8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81號 原   告 周明誠 被   告 王記汽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長生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陸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陸萬零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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