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85號
原 告 謝素珠
訴訟
代理人 廖于清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杰瑪建設有限公司間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零
陸萬零叁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壹仟伍佰玖拾叁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施盈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