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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8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酬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96號 原   告 水星消防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伯勳 上列原告與被告宸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酬金事件,原 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 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之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0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296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萬796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沈育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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