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01號
原 告 依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長榮
上列原告與
被告頂鼎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伍拾貳萬元,應徵
裁判費伍仟陸佰貳拾元,扣
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伍仟壹佰貳拾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