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9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68號 原   告 成功好運勢事業有限公司       勢一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柳延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綠廣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 費,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