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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9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印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93號 原   告 日虹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宏 被   告 黃益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章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將如原告於民國105年6月30日在 日虹投資有限公司章程上所蓋之「日虹投資有限公司」印章乙枚 及董事「黃益正」印章乙枚返還原告,核其標的,對於親屬關 係或身份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最高法院98年度 台抗字第319號、99年度台抗字第600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因前 開訴訟標的價額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 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 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定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7,3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沈育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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