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52號
原 告 翁啟銘
訴訟
代理人 翁進文
黃銀河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連柏實業有限公司等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依原
告所提追加
暨變更聲明狀及減縮狀
所載,其係請求被告返還
無權
占有新北市○○區○○段○○○○○號土地如複丈成果圖A (面積10
29.6平方公尺)、B (面積1819.47 平方公尺)部分,而原告起
訴時
上開土地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為新臺幣(下同)2,700
元,據此核算
訴訟標的價額為769 萬2,489 元(計算式:【1029
.6+1819.47】×2700=0000000,原告附帶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
金之
不當得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算其價
額),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7 萬7,230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4 萬2,
976 元,尚應補繳3 萬4,25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呂子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