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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10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土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52號 原   告 翁啟銘 訴訟代理人 翁進文       黃銀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連柏實業有限公司等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依原 告所提追加變更聲明狀及減縮狀所載,其係請求被告返還無權 占有新北市○○區○○段○○○○○號土地如複丈成果圖A (面積10 29.6平方公尺)、B (面積1819.47 平方公尺)部分,而原告起 訴時上開土地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為新臺幣(下同)2,700 元,據此核算訴訟標的價額為769 萬2,489 元(計算式:【1029 .6+1819.47】×2700=0000000,原告附帶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 金之不當得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算其價 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 萬7,230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4 萬2, 976 元,尚應補繳3 萬4,25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呂子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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