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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10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土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52號 原   告 翁啟銘 訴訟代理人 翁進文       黃銀河律師 被   告 連柏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傅琨翔 被   告 傅國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鳴翱律師 複代理人  李政傑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9 月27日上午11時40分 ,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㈠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 狀:①確明聲明一、三所載拆除、騰空地上物請求權基礎。② 確明聲明三所載挖掉水泥、地基之原因事實及請求權基礎。③就 聲明一部分,請參酌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易字第514 號判決認定 之事實,提出連柏公司就地上物有處分權之證據。④說明本件係 基於租約屆期,抑終止為請求?如認係終止,係終止何期間或何 未定期間之租約?㈡被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①說明聯 柏公司與連柏公司係二不同公司,抑為同一公司,及其理由。② 請參酌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易字第514 號判決認定之事實,說明 原告聲明一所載地上物「現」處分權人為何人?並提出相關證據 ,如處分權人為自然人,連柏公司依何法律關係占有該地上物? 「現」供如何使用?並提出相關法律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呂子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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