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52號
上 訴 人 連柏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傅琨翔
訴訟代理人 傅國樑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翁啟銘間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07 年1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
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9 萬2,489 元(計算
式:第一審判決
主文第1 、3 項命上訴人返還土地之每平方公尺
公告現值2,700 元×土地面積總和【1029.6+1819.47平方公尺】
=7,692,489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1萬5,845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昌義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呂子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