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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11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4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180號
上  訴  人  瀚崑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添福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聯發電機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對於民國111年3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預納上訴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其一,即駁回上訴。
    理  由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預納裁判費,且以上訴狀表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3項亦分別有明定。
查上訴人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依上開規定表明上訴聲明,亦未預納上訴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載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之上訴狀及繕本,並按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等規定,預納上訴裁判費【如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9715元,如未全部上訴,請自行核算】,逾期未補正其一即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筱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