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11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成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194號 原   告 戴國葳 訴訟代理人 林明輝律師 被   告 文心移動光城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歐陽瑞聰 訴訟代理人 劉國斯律師       葉正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成立等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七年度訴字第五七五號事件民事訴 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 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所謂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 ,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係指他訴訟之法律 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最高法院18年 抗字第56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先位聲明請求確認文心移動光城大廈於民國 105 年12月10日所召開之第6 屆第1 次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 議如附表所示之決議(下稱系爭第6 屆第1 次臨時會決議) 不成立,備位聲明請求撤銷系爭決議,然被告抗辯:系爭第 6 屆第1 次臨時會決議所涉議案業於107 年1 月7 日召開第 7 屆第1 次臨時區分所有權人重開會議表決通過成立(下稱 系爭第7 屆第1 次臨時會決議),已可依系爭第7 屆第1 次 臨時會決議執行,可見原告訴請確認系爭第6 屆第1 次臨時 會決議不成立,顯無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其請求撤銷 系爭第6 屆第1 次臨時會決議,已無撤銷實益而欠缺權利保 護要件等語,足認系爭第7 屆第1 次臨時會決議是否有效成 立,為本件確認系爭第6 屆第1 次臨時會決議是否成立或撤 銷之先決問題;又系爭第7 屆第1 次臨時會決議業經訴外人 良欣投資有限公司另行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該決議不成立及撤 銷該決議,現由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575 號審理中(下稱前 訴訟)。是本件原告得否請求確認系爭第6 屆第1 次臨時會 決議不成立或撤銷,係以前訴訟所認定系爭第7 屆第1 次臨 時會決議是否有效成立為先決問題,本件訴訟之裁判,自係 以前訴訟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是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 序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