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194號
原 告 戴國葳
訴訟
代理人 林明輝
律師
被 告 文心移動光城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歐陽瑞聰
訴訟代理人 劉國斯律師
葉正揚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
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成立等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七年度訴字第五七五號事件民事訴
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
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
裁判,以他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
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所謂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
,以他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係指他訴訟之法律
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最高法院18年
抗字第56號判例意旨
參照)。
二、
經查,本件原告先位聲明請求確認文心移動光城大廈於民國
105 年12月10日所召開之第6 屆第1 次臨時區分
所有權人會
議如附表所示之決議(下稱
系爭第6 屆第1 次臨時會決議)
不成立,
備位聲明請求撤銷系爭決議,然被告
抗辯:系爭第
6 屆第1 次臨時會決議所涉議案業於107 年1 月7 日召開第
7 屆第1 次臨時
區分所有權人重開會議表決通過成立(下稱
系爭第7 屆第1 次臨時會決議),已可依系爭第7 屆第1 次
臨時會決議執行,可見原告訴請確認系爭第6 屆第1 次臨時
會決議不成立,顯無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其請求撤銷
系爭第6 屆第1 次臨時會決議,已無撤銷實益而欠缺權利保
護要件等語,足認系爭第7 屆第1 次臨時會決議是否有效成
立,為本件確認系爭第6 屆第1 次臨時會決議是否成立或撤
銷之先決問題;又系爭第7 屆第1 次臨時會決議業經訴外人
良欣投資有限公司另行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該決議不成立及撤
銷該決議,現由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575 號審理中(下稱前
訴訟)。是本件原告得否請求確認系爭第6 屆第1 次臨時會
決議不成立或撤銷,係以前訴訟所認定系爭第7 屆第1 次臨
時會決議是否有效成立為先決問題,本件訴訟之裁判,自係
以前訴訟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是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
序必要,
三、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簡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