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58號
原 告 周明誠
被 告 王記汽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長生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7 月
31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6 年8
月8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