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47號
原 告 水星消防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伯勳
被 告 宸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聆思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酬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
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
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
8 月16日以106 年度補字第896 號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
,該裁定業於106 年8 月23日合法送達,
惟原告逾期
迄今仍
未補繳
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
單、收費答詢表查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
單在卷
可稽(本院卷第46至50頁),是原告之訴顯
難認為合
法,應予駁回。
三、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沈育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