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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13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80號 上 訴 人 王騏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翡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7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壹佰壹拾柒萬零肆佰貳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玖仟 零貳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據記 載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具狀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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