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80號
上 訴 人 王騏祥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翡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7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壹佰壹拾柒萬零肆佰貳拾壹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壹萬玖仟
零貳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據記
載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具狀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