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45號
上 訴 人 海揚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
代理人 金良維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天威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等間
給付
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7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壹佰壹拾萬元,應徵裁判費壹萬柒仟捌佰參拾伍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
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薛月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