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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14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45號 上 訴 人 海揚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金良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天威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等間 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7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壹佰壹拾萬元,應徵裁判費壹萬柒仟捌佰參拾伍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 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薛月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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