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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14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印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64號 原   告 日虹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宏 被   告 黃益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 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 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 8 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補正裁定已於106 年 9 月7 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今尚未補正等情,有本院 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 、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各1 紙附卷可憑( 本院卷第29、31-34 頁),是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沈育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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