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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14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8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鄭秀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余月鳳、大升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潘文翔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2月 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繳納上訴裁 判費新臺幣2,325元,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 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 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 條第1項第3款定 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 ,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並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 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茲依上開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按 其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6之規定,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至上訴人如對其敗訴部分全部聲明不服,本件上訴利益為新 臺幣(下同)145,782元(計算式:上訴人原審聲明請求部分5, 745,782元-原審判決勝訴部分5,600,000元=145,782元),應 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2,325元,併予指明。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湘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