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53號
原 告 金源通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源朋
被 告 玖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靜惠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對被告
聲請發
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惟原告僅
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
05年11月2日以105年度補字第1155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
後5日內補繳納裁判費9,85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9日送達
原告,惟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
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紙
可參。原告逾
期未補繳裁判費,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蔡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