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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16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668號 上 訴 人 張志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參萬壹仟 貳佰元,逾期未繳,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 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 條 第1 項第4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 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 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 諸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3 項自明。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3 萬1,2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又 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命其補正。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書記官 林瀚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