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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16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681號 原   告 訊揚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岳霖 被   告 台灣馬自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渡部宣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自明。又提起民事訴訟, 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必須具備 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 10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6 年11 月7 日送達原告,有卷附送達證書可佐(見本院卷第95頁) ,原告逾期今尚未補正,亦有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 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 單各1 份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96-100頁)。揆諸首揭規定 ,原告之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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