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681號
原 告 訊揚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岳霖
被 告 台灣馬自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渡部宣彥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自明。又提起民事訴訟,
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
乃必須具備
之程式。
二、
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
10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6 年11
月7 日送達原告,有卷附送達證書
可佐(見本院卷第95頁)
,
惟原告逾期
迄今尚未補正,亦有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
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
單各1 份附卷
可憑(見本院卷第96-100頁)。
揆諸首揭規定
,原告之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