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826號
原 告 明珊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明安
訴訟代理人 吳佩珊
被 告 陳朝鏞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塗銷
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 月
18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
爰命
再開辯論,並指定
於107 年2 月12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