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69號
上 訴 人 宏國學府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
代理人 邱鴻達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捷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合作費用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
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陸拾玖
萬陸仟玖佰陸拾伍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邱筱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