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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3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合作費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69號 上 訴 人 宏國學府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邱鴻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捷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合作費用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陸拾玖 萬陸仟玖佰陸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邱筱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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